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核发的审批
受理地址: 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策依据: 国家计生委[2002]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书(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市计生委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4、市计生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合格证》并继续在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
二、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原由县级以上计生委或卫生局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请人填写的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生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身份证及复印件;
5、市计生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