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核准
受理地址: 各主管工商机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开业注册费最低额为50元(依据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