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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核准(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核准(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受理地址: 政务大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一、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及董事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

文件和身份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6、分支机构的租房协议;

7、隶属企业给其的拨款协议;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董事长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文件;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

收费标准: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1%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3、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开业注册费为300元;

 4、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年检费为50元(依据价费字[1992]第4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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