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审核
受理地址: 财政局
政策依据: 财清字[1998]14号:《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材料: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2、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如指定特定范围的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3、企业(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
4、企业(单位)财务和财务发生异常情况,由清产核资机构批准进行清产核资的;
5、企业(单位)由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申请报销国家资本金,报经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收费标准: 不收费